塞浦路斯-中国妇女儿童协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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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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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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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
第二章 宗旨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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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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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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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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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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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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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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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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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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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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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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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会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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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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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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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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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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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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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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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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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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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要求
第六章 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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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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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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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第七章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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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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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流程
第八章 章程修订
1. 修订程序
第九章 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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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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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置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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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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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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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塞浦路斯-中国妇女儿童协会"(希腊文:Σύνδεσμος Γυναικών και Παιδιών Κύπρου-Κίνας)。
第二条 成立
协会于2025年2月25日在塞浦路斯利马索尔市正式成立。
第三条 标志
协会标志包含塞浦路斯和中国国旗的国家颜色和象征,中心为两国标志的结合图案。标志底部为儿童形象,中心为女性形象。
解释:
本协会为独立组织,旨在促进塞浦路斯与中国之间的跨文化和国际合作,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
第四条 总部
协会总部位于塞浦路斯利马索尔市,邮政地址为:Patriarch Photios 39, TK 4158, Kato Polemidia, Limassol。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宗旨
协会的宗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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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塞浦路斯和中国社区之间的文化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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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童组织结合娱乐与学习的活动,内容涵盖中塞两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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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支持弱势群体的行动,推动社会责任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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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塞浦路斯参加国际活动、会议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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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妇女和儿童创建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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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鼓励年轻人参与保护和推广文化遗产的教育项目和倡议。
第三章 服务与资源
第六条 服务
为实现宗旨,协会将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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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员和其他人士(如演讲者等)在适当场所举办研讨会、会议、展览、品鉴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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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向会员提供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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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塞浦路斯国内外的机构、个人、协会和组织合作举办会议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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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为实现协会宗旨所必需的活动。
第七条 资源
协会的资源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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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和协会之友的年度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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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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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司或组织的捐赠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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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活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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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
注:在需要时,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八条 会员类别
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协会之友。
第九条 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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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为已向董事会提交申请并缴纳年度会费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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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费为25欧元,需在每个日历年度的前两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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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协会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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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之友为缴纳10欧元年度会费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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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之友无投票权,但可参加协会的所有公开活动,并通过电子邮件接收协会新闻和活动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入会
曾因在非营利组织运作中滥用职权或因不诚实或道德败坏行为被定罪的人士不得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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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不可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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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员的加入始终开放。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可随时退出协会。
第十四条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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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会费满一年的会员将自动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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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会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声誉或利益,董事会可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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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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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可参加协会所有活动并使用协会提供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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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向董事会投诉或启动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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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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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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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会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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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会会员无权要求协会财产,但需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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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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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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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每两年在年度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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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需由至少两名会员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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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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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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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协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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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新会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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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协会与国内外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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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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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协会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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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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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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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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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需至少3名成员出席,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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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3名成员离职,需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选举新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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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召集会议、签署文件、代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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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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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记录会议、维护档案和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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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资金、收取会费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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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协助董事会工作。
第六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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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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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需提前7天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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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会议需半数以上会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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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法定人数,会议推迟半小时后再次召开,此时需至少30%会员或11名会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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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以绝对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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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票数相同时拥有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条 年度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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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月底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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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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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每两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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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审计员。
第二十六条 特别会员大会
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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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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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会员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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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未按要求召开时,可由相关会员请求主管部门批准召开。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纪律措施
董事会可对会员采取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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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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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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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参加部分或全部活动(1-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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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第二十八条 申诉
被处罚会员可向下一届会员大会申诉。
第八章 章程修改与解散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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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四分之三会员出席,并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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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需在30天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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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不足20人或经四分之三会员同意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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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财产用于慈善或非营利目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生效
本章程于2025年2月25日经会员大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归协会董事会所有
